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美树城园艺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朱朋荣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6784800-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安高民初字第00479号 |
案号 | (2015)安执字第0195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海安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11-04 |
发布日期 | 2016-03-2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朱朋荣归还原告陆模珍借款本金130万元及利息。此款由被告朱朋荣分期给付:2015年7月31日前给付本金50万元,2015年10月31日前给付本金80万元及全部利息(自2014年2月1日起至2015年7月31日止以130万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息为478703.33元,2015年8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80万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息)。如被告朱朋荣第一期不按期履行,则原告陆模珍有权以130万元为本金,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自2014年2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计算利息,本金和利息的总额扣减本调解协议签订后被告朱朋荣已经履行部分申请法院执行。 二、担保人陆德华、高洪囡、朱朋梅自愿为被告朱朋荣2015年7月31日前归还原告陆模珍本金50万元提供连带担保责任。 三、被告朱朋荣于2015年10月31日前给付原告陆模珍律师费69800元。 四、被告美树城公司、桃花源公司对于上述一、三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五、案件受理费20594元,减半收取1029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297元,由被告朱朋荣负担(已由原告陆模珍代垫,被告朱朋荣于2015年10月31日前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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