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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武卫公罚【2020】85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一、违法事实:2020年8月13日,当事人泳池水的游离余氯、菌落总数和浸脚池池水游离余氯三项指标不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8-2019)。二、违反依据及处罚种类:违反了《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罚款人民币玖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9-29
    决定机关 武义县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