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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港市凯盛机械制造厂
    法定代表人 何长龙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00883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东民初字第02493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5)东法执字第0187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7-27
    发布日期 2016-11-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何长龙、宋成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殿鑫借款3万元,并自2015年5月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利息。 案件受理费280元,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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