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拱城法罚字[2018]第2100350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毛源昌眼镜有限公司杭州大关店涉嫌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案件名称:毛源昌眼镜有限公司杭州大关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案被处罚对象名称:毛源昌眼镜有限公司杭州大关店违法事实和违则:2018年01月24日10时00分我局拱墅大关中队队员通过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毛源昌眼镜有限公司杭州大关店在拱墅区香积寺路246号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搭脚手架进行装修,执法队员表明身份,出示证件,告知公务,现场测量占道面积为1.5平方米,当事人现场无法出示相关审批手续,其行为违反《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杭州市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拱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3-17 |
决定机关 | 拱墅区城管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刘立菲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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