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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长兴富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MA2B5F5N-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浙0421民初4384号
    案号 (2021)浙0421执7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嘉兴嘉善法院
    执行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17
    发布日期 2021-04-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长兴富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嘉兴山超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定作款1608129元,并支付以上述欠付定作款为基数自2019年4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其中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违约金;二、被告长兴富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嘉兴山超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因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72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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