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金陆航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宗晓萌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2010430****450A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津0101民初1243号 |
案号 | (2019)津0101执233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一审判庭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7-02 |
发布日期 | 2019-12-1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天津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天津金陆航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签订的《航班包销协议》;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天津金陆航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天津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8月机票款437760元;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天津金陆航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天津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自2018年10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3776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倍为标准计算)四、驳回原告天津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24元,减半收取计4412元,由原告天津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51元,由被告天津金陆航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3961元。保全费2985元,由原告天津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58元,由被告天津金陆航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2727元。(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天津金陆航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直接给付原告天津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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