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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三维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黄建林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68668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扬邗民初字第03305号
    案号 (2016)苏1003执195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7-11
    发布日期 2016-08-0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陈希与被告三维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自2015年3月3日起解除; 二、被告三维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陈希经济补偿金14616元、2014年5月1日至2015年3月3日工资22085元,合计36701元; 三、驳回原告陈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10元,由被告三维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08020909000104857)。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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