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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稳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00059****514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302民初9397号
    案号 (2021)苏1302执547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0-21
    发布日期 2022-02-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上海稳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费15万元及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0元,保全费2020元、公告费520元,合计8040元,由原告江苏相诚律师事务所负担2070元,由被告上海稳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负担59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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