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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天马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328328-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五民二初字第00571号
    案号 (2016)皖0322执9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11
    发布日期 2017-05-02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庄洋洋应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河县支行借款本金73809.72元及按合同约定的利息(含复利)和滞纳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庄为东、邓传亮、安徽天马汽车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庄洋洋如不能清偿债务,以抵押物皖CY876Y号丰田牌汽车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偿付给原告。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92元,减半收取896元,由被告庄洋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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