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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天马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邓传亮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328328-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蚌民二初字第00093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5)蚌执字第003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9-23
    发布日期 2016-04-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邓传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庞淮的借款200万元及利息(该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2015年3月23日止); 二、被告安徽天马汽车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庞淮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80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26100元,由原告庞淮负担100元(已交纳),被告邓传亮、安徽天马汽车有限公司负担2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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