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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浩昌城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明泽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487487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豫1728民初176号
    案号 (2017)豫1728执119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8-28
    发布日期 2017-09-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河南鼎成建筑构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遂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15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执行,已付利息予以扣除); 二、被告河南浩昌城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800元,由被告河南鼎成建筑构成有限公司、被告河南浩昌城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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