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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省汉华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万红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498557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西桃民初字第1143号
    案号 (2017)赣0103执19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执行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2-15
    发布日期 2017-03-08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江西省汉华商贸有限公司、刘文艳、万红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张海军的借款人民币20万元及自2015年10月6日起至欠款归还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年平均贷款利率计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30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520元,由被告江西省汉华商贸有限公司、刘文艳、万红文承担,限随上述款一并偿付。 判决如下:被告江西省汉华商贸有限公司、刘文艳、万红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张海军的借款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江西省汉华商贸有限公司、刘文艳、万红文: 本院受理原告张海军诉被告江西省汉华商贸有限公司、刘文艳、万红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西桃民初字第11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江西省汉华商贸有限公司、刘文艳、万红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张海军的借款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判决如下: 被告江西省汉华商贸有限公司、刘文艳、万红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张海军的借款人民币20万元及自2015年10月6日起至欠款归还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年平均贷款利率计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30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520元,由被告江西省汉华商贸有限公司、刘文艳、万红文承担,限随上述款一并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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