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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市〔消〕行罚决字〔2021〕第0394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行政处罚内容 违法行为人大理实力夏都置业有限公司实力希尔顿酒店,地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下关镇刘官厂村委会感通路以南,负责人:秦国祥。现查明大理实力夏都置业有限公司实力希尔顿酒店消防设施设置不符合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1〕第1046号)、《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编号:市消即字[2021]第0771号)、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 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大理实力夏都置业有限公司实力希尔顿酒店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大理实力夏都置业有限公司实力希尔顿酒店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以上两项合并执行。限你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北区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理市人民政府或大理白族自治州消防救援支队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大理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1-05
    决定机关 大理市消防救援大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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