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058020-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105民初5512号
    案号 (2021)苏0105执19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14
    发布日期 2021-12-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截止2020年11月16日,被告远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金融城支行(2020)苏0105民初5512号案件借款本金26999999.92元,利息157578.75元、罚息348001.45元、复利3157.91元,合计27508738.03元,以及自2020年11月17日起罚息、复利(罚息以26999999.92元为基数,复利以实际欠息为基数均按年利率7.50375%计算至实际给付3之日)及律师费93130元。截止2020年11月16日,被告远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金融城支行(2020)苏0105民初5513号案件借款本金100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合计41687.5元,以及自2020年11月17日起罚息、复利(罚息以10000000元为基数,复利以实际欠息为基数均按年利率7.5037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及律师费57430元。二、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金融城支行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告远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查封、冻结的所有银行账号。三、(2020)苏0105民初5513号案件:被告远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案银行账户解封当日一次性归还本金100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以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金融城支行信贷系统提供数据为准),并支付律师费57430元。(2020)苏0105民初5512号案件:被告远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案银行账户解封当日归还本金2000000元及截止解封日欠付本金26999999.92元相对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以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金融城支行信贷系统提供数据为准),并支付律师费93130元;于2020年12月15日前归还本金3000000元;于2021年5月31日前归还本金12000000元;于2021年11月30日前归还本金9999999.92元及至自银行账户解封之日起至剩余本金全部付清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以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金融城支行信贷系统提供数据为准);四、被告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远江信息技术有4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担保人孙伯荣对被告远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欠付原告的上述债务在本金12000000元及相对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和律师费66848.64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担保人孙伯荣向原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远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行使追偿权。七、若被告远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能按期足额履行上述第三项支付义务,则原告有权就全部剩余未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八、(2020)苏0105民初5512号案件受理费177494元,减半收取88747元,保全费5000元,小计93747元;(2020)苏0105民初5513号案件受理费82301元,减半收取41150.5元,保全费5000元,小计46150.5元,上述合计139897.5元,由被告远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担保人孙伯荣共同承担(此款于本案银行账号解封之日直接给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金融城支行,以冲抵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