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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德必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07****105Y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0306民初13062号
    案号 (2020)粤0306执415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06
    发布日期 2021-05-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320199633173】。2019年4月18日由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0306民初130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德必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星威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715568元;二、被告深圳市德必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星威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利息(以2715568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5月16日起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被告曹旭对被告深圳市德必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对原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8653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曹旭、深圳市德必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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