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秀谷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2011666****36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津0116民初1700号 |
案号 | (2020)津0116执705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本院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7-31 |
发布日期 | 2020-09-1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行与被告天津秀谷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确认涉案《固定资产支持融资借款合同》(编号为2015塘沽工行固字第002号)项下,被告天津秀谷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欠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行借款本金24472596.72元,被告天津秀谷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本金20万元,于2020年3月31日前偿还原告本金50万元,于2020年6月30日前偿还原告本金50万元,于2020年9月30日前偿还原告本金100万元,于2020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本金500万元,于2021年3月31日前偿还原告本金500万元,于2021年6月30日前偿还原告本金500万元,于2021年9月30日前偿还原告剩余本金727.259672万元及积欠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标准以涉案《固定资产支持融资借款合同》约定为准);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149.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天津秀谷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并于2019年12月31日前直接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行;三、如被告天津秀谷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未按前述第一、二项约定有任何一期未按期履行相应的给付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行有权就涉案《固定资产支持融资借款合同》(编号为2015塘沽工行固字第002号)项下全部未偿还的本金、利息、罚息、复利申请强制执行;四、如被告天津秀谷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未按前述第一、二项约定有任何一期未按期履行相应的给付义务,原告除有权行使本调解书第三项权利外,原告有权宣布涉案《固定资产支持融资借款合同》(编号为2015塘沽工行固字第002号)提前到期,并就被告天津秀谷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分别坐落于滨海新区塘沽秀谷商城14、17、18、21、23、25、35、48、59、61、64、65、68、70、79、83、90、91、92、96、109、110、113、120、124、130、132、13、16、22、24、41、45、57、58、60、63、66、69、71、74、78、84、105、106、112、114、128、46、15、123、111、47、94、126、93的56套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行在宣布涉案《固定资产支持融资借款合同》(编号为2015塘沽工行固字第002号)提前到期后,有权对被告天津秀谷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秀谷商业广场的租金收入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应收账款数额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征信中心动产权属统一登记为准);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行在宣布涉案《固定资产支持融资借款合同》(编号为2015塘沽工行固字第002号)提前到期后,有权要求被告天津恒信物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孙东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八、原、被告各方就本案别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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