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省三元投资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10072****389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522民初5508号 |
案号 | (2020)皖1522执315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霍邱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霍邱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2-09 |
发布日期 | 2020-12-2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省三元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尚欠原告霍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出让金11.33万元;二、被告安徽省三元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霍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违约金101.9817万元(其中:从2010年12月5日至2011年6月7日,以811.33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5年期贷款利率4.9%的二倍计算为40.0732万元;从2011年6月8日至2011年12月12日,以411.33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5年期贷款利率4.9%的二倍计算为20.5583万元;从2011年12月13日至2015年9月27日,以111.33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5年期贷款利率4.9%的二倍计算为41.3502万元)。以上给付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804元,由被告安徽省三元投资有限公司承担14998元,原告霍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担9180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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