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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鄞市监处〔2019〕513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行政处罚内容 一、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罚款2000元。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罚款200000元。综上,合计对当事人罚款202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7-16
    决定机关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袁静平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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