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甬鄞市监处〔2019〕51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
行政处罚内容 | 一、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罚款2000元。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罚款200000元。综上,合计对当事人罚款202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7-16 |
决定机关 |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袁静平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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