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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鄞公(消)行罚决字〔2018〕0079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宁波华侨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施工现场未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在对位于宁波市鄞州新城区鄞县大桥东的鄞州新城区钟公庙地段YZ07-06(B-1一期)、YZ07-06(B-3)地段施工时施工现场未落实消防安全措施,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条,决定给予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鄞州新城区钟公庙地段YZ07-06(B-1一期)、YZ07-06(B-3)地段责令停止施工,并处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将鄞州新城区钟公庙地段YZ07-06(B-1一期)、YZ07-06(B-3)地段停止施工,并在十五日内到宁波市鄞州农村合作银行彩虹支行(账号8101400120130102000000,地址:宁波市鄞州区甬港北路52号)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公安消防支队鄞州区大队 2018年2月21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2-21
    决定机关 鄞州区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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