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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下卫放罚[2017]5036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明州康复医院有限公司未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建立个人剂量档案案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于2017年8月1日至2017年10月11日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罗成杰进行个人剂量监测,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结合《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职业防护类14.之规定,给予浙江明州康复医院有限公司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当事人须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2-05
    决定机关 区卫计局(原区卫生局,原人口计生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