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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邯郸市邯钢附企瑞祥特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海臣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36891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宜徐商初字第00046号
    案号 (2015)宜执字第0469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8-12
    发布日期 2015-09-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邯郸市邯钢附企瑞祥特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货款387725元。 二、驳回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对王海臣的诉讼请求。 如果瑞祥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32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合计8152元,由中超公司负担2367元,瑞祥公司负担57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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