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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北万荷堂莲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丽雅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391680-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张乐商初字第00044号
    案号 (2015)张乐执字第0031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张家港法院
    执行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9-01
    发布日期 2016-01-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湖北万荷堂莲业发展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苏州丰港食品有限公司货款142723.50元及违约金2567元,合计145290.5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03元、财产保全费1430元,合计3033元,由被告湖北万荷堂莲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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