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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无锡市汇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谈鹏飞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362248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锡商初字第00326号
    案号 (2018)苏02执2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10
    发布日期 2018-05-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源海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中信银行借款本金2060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9月21日起至2015年3月10日止以206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计算的期内利息、以期内每月欠息为基数分别自欠息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再上浮50%计算的复利、自2015年3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06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再上浮50%计算的罚息; 二、源海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中信银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9月21日起至2015年3月10日止以20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计算的期内利息、以期内每月欠息为基数分别自欠息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再上浮50%计算的复利、自2015年3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0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再上浮50%计算的罚息; 三、源海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中信银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9月21日起至2015年3月10日止以20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计算的期内利息、以期内每月欠息为基数分别自欠息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再上浮50%计算的复利、自2015年3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0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再上浮50%计算的罚息; 四、源海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中信银行律师费损失256800元; 五、谈余生对源海公司的上述第一至四项债务在7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丁爱娟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与谈余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六、中信银行就上述第一至四项债权及本案诉讼费用有权以汇丰公司提供抵押的锡房他证字第WX1000284387号、WX1000284390号、WX1000284401号、WX1000284402号、WX1000284407号他项权证及对应的锡滨他项(2012)第000553号、(2012)第000554号、(2012)第000559号、(2012)第000560号、(2012)第000562号他项权证项下的房地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前述房地产所得价款分别在登记的抵押金额5728100元、5367600元、6384000元、5236400元、42017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有权以汇丰公司提供抵押的锡房他证字WX1000358339号、WX1000358334号、WX1000358340号、第WX1000408658号他项权证项下的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前述房产所得价款分别在登记的债权数额3522000元、6334800元、5418800元、43523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有权以汇丰公司提供抵押的锡滨他项(2013)第000693号、(2013)第000696号、(2013)第000694号、(2014)第000006号他项权证项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前述土地使用权所得价款分别在登记的抵押金额2435800元、3783500元、1903900元、16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七、中信银行就上述第一至四项债权及本案诉讼费用有权以谈余生、丁爱娟提供抵押的锡房他证字第WX1000358171号他项权证项下的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前述房产所得价款在登记的债权数额9784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并有权以谈余生、丁爱娟提供抵押的锡滨他项(2013)第000692号他项权证项下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前述土地使用权所得价款在登记的抵押金额5866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八、驳回中信银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810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三项合计353707元,由源海公司负担352000元;由中信银行负担1707元;谈余生对源海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丁爱娟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与谈余生共同承担付款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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