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无锡市汇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谈鹏飞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1362248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锡滨商初字第00570号 |
案号 | (2017)苏0211执106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6-20 |
发布日期 | 2017-07-0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无锡源海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无锡金源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息5075151.27元。 二、被告无锡市汇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无锡月湖山庄度假酒店有限公司、无锡宜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谈余生、被告谈鹏飞就被告无锡源海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无锡金源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无锡金源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无锡源海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以被告杨志清、被告王峰所抵押的无锡市江南景园32号房产(产权证号为锡房权证新区字第WX1000146804、锡房权证新区字第WX1000146805)及其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锡国用(2009)第04011295号)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分别在400万元、1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7326元,由本案六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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