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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无锡市汇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谈鹏飞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362248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213民初969号
    案号 (2017)苏0213执219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6-20
    发布日期 2017-12-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谈余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徐小平支付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相应利息(截止2015年5月7日利息为6341111元;自2015年5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0%计算); 二、谈余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徐小平律师代理费10万元; 三、无锡市汇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谈余生的上述第一、二项还款及本案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005元,减半收取计87002.5元(徐小平已预交),由谈余生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直接支付给徐小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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