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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无锡市汇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谈鹏飞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362248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锡滨民初字第00641号
    案号 (2015)锡滨执字第0226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2-28
    发布日期 2016-01-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无锡市汇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支付无锡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23996元并承担相应逾期付款利息(以223996元为基数,自2011年4月21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6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460元由被告无锡市汇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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