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台环玉罚字【2020】22-1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 |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台州环城电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1148361021M地址:玉环市沙门滨港工业城法定代表人:金洪波2020年9月13日,接到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的信访件,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对位于玉环市沙门滨港工业城的台州环城电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位于你单位三楼的三车间全自动手臂式环形铜镍铬生产线新增了4只氰化预镀铜(碱铜)槽,检查时该4只碱铜槽正在作业中,碱铜槽在作业时产生的废气经过处理后高空排放。我局于2020年9月13日立案,现已查证属实。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一、台州环城电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二、金洪波和李加杰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以及李加杰授权委托书1份。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3张。该证据系2020年9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该证据证明了四个事实:(一)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共设有9条电镀生产线,其中8条生产线正在生产,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和废水处理设施均在运行,废水标排口未在排水;(二)三楼的三车间全自动手臂式环形铜镍铬生产线新增了4只氰化预镀铜(碱铜)槽,检查时该4只碱铜槽正在作业中,碱铜槽在作业时产生的废气经过处理后高空排放;(三)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该4只碱铜槽内槽液用PH试纸测试,结果呈碱性;(四)三车间氰化预镀铜(碱铜)槽主要使用原料为电解铜、氰化钠、氰化亚铜、酒石酸钾钠。四、现场检查(勘察)图1份共1张。该证据系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该证据证实了你单位车间布置和地理位置情况。五、现场取证照片6页共12张,该证据系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9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拍摄。该证据证明了四个事实:(一)现场检查时你单位三车间全自动手臂式环形铜镍铬生产线正在生产,配套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二)你单位三车间建有氰化预镀铜(碱铜)槽,检查时正在作业;(三)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该4只碱铜槽内槽液用PH试纸测试,结果呈碱性;(四)三车间氰化预镀铜(碱铜)工艺原料有酒石酸钾钠和氰化钠。六、调查询问笔录2份共12张,该证据系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9月13日对金洪波和李加杰调查询问时制作。该证据证明了四个事实:(一)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共设有9条电镀生产线,其中8条生产线(包括三车间全自动手臂式环形镀铜镍铬生产线新增了4只氰化预镀铜(碱铜)槽)正在生产,配套的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1-01 |
| 决定机关 | 台州市环境保护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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