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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台环玉罚字【2020】15号
    违法行为类型 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台州环城电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1148361021M地址:玉环市沙门滨港工业城法定代表人:金洪波2020年8月13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省级交叉执法检查第二组执法人员对位于玉环市沙门滨港工业城的台州环城电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五车间全自动环形镀铜镍铬生产线和九车间全自动挂镀锌生产线正在生产作业。五车间全自动环形镀铜镍铬生产线配套废气处理设施铬酸雾喷淋塔加药槽内喷淋液经pH试纸初测呈黄色,执法人员对该加药槽喷淋液采水样2瓶送至玉环市环境监测站监测,经监测,pH为3.16,不符合该加药槽内喷淋液为碱液的正常运行要求;九车间全自动挂镀锌生产线配套废气处理设施喷淋塔配套的风机未开启。我局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现已查证属实。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一、台州环城电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二、金洪波、李加杰和刘清灶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李加杰授权委托书1份以及刘清灶员工证明1份。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3张。该证据系2020年8月13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省级交叉执法检查第二组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该证据证明了四个事实:(一)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配套的废水处理设施标排口未在排放;(二)三楼东侧九车间全自动挂镀锌生产线正在生产,其配套的喷淋塔的风机未开启,废气无组织排放情况严重;(三)三楼南侧五车间全自动环形镀铜镍铬生产线正在生产,配套的铬酸雾喷淋塔加药槽内药液经pH广范试纸测试呈黄色,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加药槽内药液采样两瓶送检;(四)现场提供环评审批及竣工验收文件。四、现场检查(勘察)图1份共1张。该证据系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省级交叉执法检查第二组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该证据证实了你单位车间布置情况。五、现场取证照片4页共14张,该证据系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省级交叉执法检查第二组执法人员于2020年8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拍摄。该证据证明了三个事实:(一)现场检查时你单位五车间挂镀铜镍铬线正在生产,配套的喷淋塔正在运行,五车间的喷淋液经广泛pH试纸测试呈黄色;(二)你单位九车间挂镀锌线正在生产,九车间的酸雾喷淋塔引风机皮带未在运行,引风机电机未在运行;(三)你单位污水处理站正在运行,污水站标排口未在排水。六、调查询问笔录2份共11张,该证据系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8月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1-01
    决定机关 台州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