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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工商朝处字〔2019〕第99号
    违法行为类型 《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广告用语用字,不得出现下列情形:(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使用繁体字。”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3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1-22
    决定机关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
    法定代表人 陈力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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