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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碚玻璃器皿厂
    法定代表人 何文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20320063-5
    执行依据文号 (2001)碚法民初字第00833号
    案号 (2010)碚法执恢复字第0014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0-11-16
    发布日期 2015-01-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重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重庆市北碚区龙凤桥镇农业综合服务公司偿还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北碚支行借款本金200万元。此款在2001年5月底以前给付100万元;同年6月底以前给付100万元。二、由重庆市北碚区龙凤桥镇农业综合服务公司偿付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北碚支行借款200元的利息235194.60元(从1997年9月29日起至2001年3月20日止)。从2001年3月21日起以后的利息仍按双方合同约定9.15‰计算,利随本清。三、如重庆市北碚区龙凤桥镇农业综合服务公司未按约履行完毕,则由北碚玻璃器皿厂、重庆市北碚区龙凤桥镇人民政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诉讼费27542元(含公告等其他诉讼费6355.80元),由重庆市北头号区龙凤桥镇农业综合服务公司负担(此费由原告垫付,由被告在执行中一并支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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