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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平地税稽罚[2018]9号
    违法行为类型 平阳县众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行政处罚内容 1、2014年公司在“管理费用—办公费、差旅费、车辆使用费”、“长期待摊费用—装修工程款”、“待摊费用—汽车租赁费”、“固定资产”、“其他应收款”等科目中虚列或多列费用支出1531205.45元。其中在“其他应收款”、“待摊费用—汽车租赁费”科目列支的费用已全额结转当期损益,在“固定资产”科目中虚列“饮水净化机、钟表、鸡翅木茶具”等支出20360.00元,2014年已计提折旧计3827.45元;在“长期待摊费用-装修工程费”科目中虚列支出302479.51元,2014年已摊销50413.20元。经计算,2014年虚列或多列费用支出1262606.59元,未作纳税调整,影响当期损益。2015年公司在“管理费用—办公费、差旅费、车辆运营费”、“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汽车租赁费”等科目中虚列或多列费用支出1450870.33元,公司在2015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已全额作纳税调增整。2、2014年公司账外差额利息收入和转贷利息收入合计3108227.00元,少计营业收入3108227.00元,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未作纳税调整,影响当期损益;2015年公司账外差额利息收入和转贷利息收入合计2446799.67元,少计营业收入2446799.67元,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未作纳税调整,影响当期损益;以上未计收入金额合计:5555026.67元。3、2014年,公司坏账损失税前核销后收回未入账金额1185000.00元,未作纳税调整,影响当期损益;2015年,公司坏账损失税前核销后收回未入账金额1605351.77元,未作纳税调整,影响当期损益;4、2014年2月28日30号凭证,公司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中列支暂支给法院的陈银中诉讼保全费5000.00元,2014年3月31日85号凭证,公司未收回该款项而结转到“管理费用”科目;2014年3月10日,公司收到法院退回陈银中的诉讼保全费5000.00元,未在公司入账,未作纳税调整,影响当期损益。检查核实,2014年申报应纳税所得额19105302.65元,检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883673.10元,检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96900.22元,检查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24492075.53元;检查核实,2015年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214775.57元,检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108013.84元,检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37020.78元,检查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7185768.63元。于2016年10月7日至2018年6月22日对你单位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17年第3号)规定对少缴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税合计2631080.39元处以60%的罚款计1578648.23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7-04
    决定机关 平阳县地方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