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云南海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徐振林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3090006****48XC
    执行依据文号 (2017)云0902民初981号民判
    案号 (2018)云0902执14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2-23
    发布日期 2018-03-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云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临沧市鑫旺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沧市分行借款本金4242904.82元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自2017年2月16日起计算至偿还借款之日止,随借款本金一并还清(其中截止2017年6月21日的利息为103704.62元); 二、如果被告临沧市鑫旺建材有限公司不能按照上述期限及金额偿还借款本息,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沧市分行对被告王维清用以抵押担保的临翔区南天路217号4幢l单元104室房屋一套进行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在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如果被告临沧市鑫旺建材有限公司不能按照上述期限及金额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沧市分行借款本息,由被告胡国庆、彭冬娥、邓小娟、钟积鑫承担全部借款本息的连带清偿责任; 四、如果被告临沧市鑫旺建材有限公司按照上述期限及金额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沧市分行借款本息,由被告云南海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杨波、徐振林对上述借款本金4200000元及利息(包括罚息、复利)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沧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1813元,由被告临沧市鑫旺建材有限公司、王维清、胡国庆、彭冬娥、邓小娟、钟积鑫、云南海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杨波、徐振林共同负担。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