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浙江军盛控股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30105MA****2A1D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681民初7209号 |
案号 | (2021)苏0681执114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启东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启东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3-02 |
发布日期 | 2021-06-0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杭州崇智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海四达电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568000元及违约金(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8568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二、被告浙江军盛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告杭州崇智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浙江军盛控股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就已承担责任部分向被告杭州崇智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江苏海四达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7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3588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杭州崇智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浙江军盛控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177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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