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源市鸿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5556980-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3民终32534号 |
案号 | (2021)粤03执385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5-11 |
发布日期 | 2021-10-2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3民初22611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二、被上诉人郭建生、胡惠英对本判决确定的河源市鸿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欠陈建浩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被上诉人深圳市春江庐山大酒店有限公司应就本判决判项一、判项二中被上诉人河源市鸿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欠付上诉人陈建浩案涉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向上诉人陈建浩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上诉人陈建浩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60800元(上诉人陈建浩已预交),由上诉人陈建浩负担31082元,由被上诉人河源市鸿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29718元(被上诉人郭建生、胡惠英对被上诉人河源市鸿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负担的一审案件受理129718元承担连带责任,被上诉人深圳市春江庐山大酒店有限公司对被上诉人河源市鸿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负担的一审案件受理费129718元中的64859元承担连带责任)。公告费330元(上诉人陈建浩已预交),由被上诉人河源市鸿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郭建生、胡惠英负担。上诉人陈建浩多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129718元、公告费330元由一审法院予以退回,各被上诉人应负担之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60800元(上诉人陈建浩已预交),由上诉人陈建浩负担31082元,由被上诉人河源市鸿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29718元(被上诉人郭建生、胡惠英对被上诉人河源市鸿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负担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9718元承担连带责任,被上诉人深圳市春江庐山大酒店有限公司对被上诉人河源市鸿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负担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9718元中的64859元承担连带责任)。保全费5000元(上诉人陈建浩已预交),由被上诉人河源市鸿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郭建生、胡惠英负担。上诉人陈建浩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9718元、保全费50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各被上诉人应负担之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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