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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电电气(南京)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11578****344R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沪0117民初17076号
    案号 (2019)沪0117执140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2-26
    发布日期 2019-03-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特一(上海)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行借款本金13,831,622.58元、利息97,533.34元及截止至2018年9月12日的逾期利息2,198,838.61元;   二、被告特一(上海)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行自2018年9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所欠借款本金及利息为基数,按编号为2012年松贷字283号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计算);   三、如被告特一(上海)新材料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债务时,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行可以与被告特一(上海)新材料有限公司协议,以本案抵押物【按编号为松工商合(2014)抵字第79号动产抵押登记书载明抵押物概况(附页)】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的部分归被告特一(上海)新材料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特一(上海)新材料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四、被告中电电气(南京)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对被告特一(上海)新材料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的履行在最高额29,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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