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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西钦州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5070076****88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0702民初2927号
    案号 (2021)桂0702执恢14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12
    发布日期 2022-01-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被告邱梅花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市向阳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05065.55元及利息三、被告钦州市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二项被告邱梅花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4526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263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市向阳支行承担100元,被告邱梅花、钦州市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1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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