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温鹿综法处字[2019]第013-05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温州御皇健康养生管理有限公司未取得排水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2019-03-2615:10:00,温州御皇健康养生管理有限公司在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大诚商厦二层203室,未取得排水许可证,从事足浴、推拿、SPA等服务,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行为已违反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鹿城区局蒲鞋市中队2019-06-10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6-10 |
决定机关 | 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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