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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万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110372****642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鲁1103民初477号
    案号 (2021)鲁1103执9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8
    发布日期 2021-07-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山东万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欠款 19 867 235.90元及利息(以本金19 867 235.9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自2017年3月9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被告山东万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律师代理费 40 000元;被告山东昌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山东万方板业有限公司、日照岚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李凤海、乔征晔对上述第一、二项给付内容分别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万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进行追偿;驳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 445元,减半收取72 222.50元,由被告山东万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万方板业有限公司、日照岚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李凤海、乔征晔、山东昌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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