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影圆之年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594MA****QB4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91民初6867号 |
案号 | (2021)苏0591执29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15 |
发布日期 | 2021-06-1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影圆之年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圆融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欠付仓库租赁费用42840元、违约金7239元;二、被告苏州影圆之年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圆融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仓库占有使用费28829.03元,被告苏州贝可儿餐饮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苏州影圆之年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圆融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元;第7页共7页四、驳回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圆融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28元,由被告苏州影圆之年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圆融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交,本院予以退还,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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