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派日特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207MA****3M4L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207民初2959号 |
案号 | (2021)皖0207执4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06 |
发布日期 | 2021-02-2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江苏山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派日特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签订的《设备购销合同》已于2020年5月4日解除;二、被告安徽派日特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江苏山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预付款480000元,并以480000为基数,自2020年5月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损失至预付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江苏山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6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250元,财产保全费2920元,合计7170元,原告江苏山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0元,被告安徽派日特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负担70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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