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迪创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3010455****553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509民初5773号
    案号 (2021)苏0509执673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30
    发布日期 2021-08-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廖国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吴江市吴越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32000元,并支付相应欠息(以332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3日起至2019年5月22日止按照年利率16.8%计算利息;自2019年5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罚息)。(以上付款义务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28400407191623069)。二、被告浙江迪创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廖国云履行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5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07元,由被告廖国云、浙江迪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