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成都天耀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夏琨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10758****898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武侯民初字第09206号
    案号 (2017)川0107执344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6-06
    发布日期 2017-11-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成都天耀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洁归还借款本金600000元; 二、被告成都天耀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洁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借款本金60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0月12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借款本金600000元给付之日止,以月利率2%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借款本金600000元,上述利息计算至借款本金600000元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邓云帆对被告成都天耀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成都天耀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李洁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00元,保全费3520元,共计13420元,由被告成都天耀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邓云帆负担,公告费600元和后续因送达本裁判文书发生的公告费均由被告成都天耀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邓云帆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