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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成都天耀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夏琨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10758****898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川0107民初52号
    案号 (2017)川0107执223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4-01
    发布日期 2017-04-10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成都天耀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徐菁借款本金100万元; 二、被告成都天耀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菁借款利息7万元; 三、被告成都天耀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菁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10月15日始按日万分之三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四、被告邓云帆对被告成都天耀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的借款本息107万元及违约金963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17元,由被告成都天耀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邓云帆负担。公告费300元和后续因送达本裁判文书发生的公告费均由被告成都天耀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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