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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余市监稽价处〔2021〕12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市场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商品房明码标价检查查出问题处理意见的函》第一条“对于不标明价格的,如未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实行一套一标和未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等,根据未实行一套一标的在售房源实际套数或未公开的在售房源实际套数,按每套5000元罚款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未实行明码标价的61套在售商品房作出每套3000元的处罚,共计罚款人民币183000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0-13
    决定机关 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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