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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锦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92355****974U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923民初4097号
    案号 (2021)苏0923执72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04
    发布日期 2021-07-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锦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向原告何凯返还购房款110000元及利息(计算方法:以110000为基数,自2012年6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1.5倍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二、驳回原告何凯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何凯承担1500元,被告江苏锦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410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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