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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锦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92355****974U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923民初5254号
    案号 (2020)苏0923执95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13
    发布日期 2021-05-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对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享有债权本金9000万元及利息(以90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1日起至2018年7月26日止,按年利率5.307%计算);二、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对被告江苏锦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阜宁县阜城街道上海路东、香港路南天鹅湖国际广场酒店式公寓第一、二层的房地产[阜房权证阜城字第00082331号、阜国用(2013)第005089号、阜房权证阜城字第00082332号、阜国用(2013)第005079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对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肖春虎、孙莉对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10日内履行完毕;四、驳回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4822元,由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锦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肖春虎、孙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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