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兰溪市雪如歌针纺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赵雪如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53010641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渝仲字第1154号 |
| 案号 | (2015)浙金执民字第00248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中院 |
| 执行法院 |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5-05-25 |
| 发布日期 | 2015-09-14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浙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申请人赵雪如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2013年1月22日至2013年2月21日期间产生的利息(以5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二)被申请人赵雪如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支付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借款本金结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以本金500万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三)被申请人赵雪如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为申请仲裁而支付的律师费10万元;(四)被申请人雪如歌公司、赵率戎对上述第(一)、(二)、(三)项裁决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仲裁费65600元,由被申请人赵雪如承担。仲裁费已由申请人全部预缴,被申请人赵雪如应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连同上述第(一)、(二)、(三)项裁决的款项一并支付给申请人。被申请人雪如歌公司、赵率戎对上述仲裁费的支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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