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兰溪市雪如歌针纺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赵雪如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5301064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金婺商初字第00318号 |
案号 | (2014)金婺执民字第0214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婺城法院 |
执行法院 | 婺城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4-07-30 |
发布日期 | 2015-07-0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浙江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与被告兰溪市雪如歌针纺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33700213010054、33700213010075、33700213010080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二、由被告兰溪市雪如歌针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借款本金3000万元,支付利息212223.77元(已计算至2014年1月27日止,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付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合计30212223.77元。 三、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对被告浙江省兰溪市丰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位于兰溪市人民北路14号和劳动路53号的抵押房地产[房屋他项权证为兰房他证兰字第00075926、00075927、00075928号,房屋所有权证为兰房权证兰江字第010019902、010019903、01001990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为兰国用(2008)第101-175、101-177、101-178、101-179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由被告浙江省兰溪市丰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赵雪如对被告兰溪市雪如歌针纺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代偿后,依法享有追偿的权利。 五、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兰溪市雪如歌针纺有限公司、浙江省兰溪市丰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赵雪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286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97861元,由被告兰溪市雪如歌针纺有限公司负担,由被告浙江省兰溪市丰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赵雪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代偿后,依法享有追偿的权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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