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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迈世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20067****422J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1民初646号
    案号 (2021)辽01执4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15
    发布日期 2021-07-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迈世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3000万元;二、被告迈世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3000万元的利息2,679,600元、罚息3,562,650元、复利672,915.77元(截止2020年4月20日,自2020年4月21日起以3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7025%计算罚息及复利,给付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三、被告沈阳旭兴百川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陈杰、范旭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被告迈世集团有限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沈阳旭兴百川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陈杰、范旭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迈世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如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6376元,由被告迈世集团有限公司、沈阳旭兴百川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陈杰、范旭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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