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东海利源石油销售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72276****045J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连商初字第00015号 |
案号 | (2019)苏0707执529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12-04 |
发布日期 | 2020-04-2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东海利源石油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罚息、复利(截至2015年3月2日的罚息、复利为1045925.41元,自2015年3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时止以1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8%计算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东海利源石油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借款本金2992473.1元及罚息、复利(截至2015年3月2日的罚息、复利为366034.59元,自2015年3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时止以2992473.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668%计算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三、被告江苏省海洋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三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韩林、李枫在担保范围内对东海利源石油销售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责任后向被告东海利源石油销售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江苏省海洋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枫林实业有限公司、韩林、李枫在担保范围内对东海利源石油销售有限公司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责任后向被告东海利源石油销售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88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海利源石油销售有限公司、江苏省海洋石化集团有限公司、韩林、李枫连带负担,由被告江苏省枫林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4500元、江苏三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038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账号:10-113301040002475,汇款后将汇款凭证复印件交本院随卷移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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